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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8-25 10:34; 浏览量:

司法实践中,“分手费”被认为是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分手时,一方给予另外一方一定数额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补偿。我国法律没有就分手费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精神损害赔偿愈发得到社会认可的情势下,从公平原则出发,司法实践对“‘出轨’一方主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存在认同的趋势。一般说来,若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约定因恋爱终止给予一定的分手费合法有效,但如果承诺后实际并没有给予,司法实践中也不支持继续支付。

其实,在此类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部分恐怕还在于第二点,即一方以恶害相通告,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实践当中,由于此类案件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一般不存在以暴力相威胁,更为常见的要挟方式是举报对方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对具有道德瑕疵的个人隐私(如出轨)进行曝光等,以此让对方感受到名誉即将受到严重损害的危险。在法律上,由于要挟的本质是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所以,这种以恶害相通告,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而且,以恶害相通告,并不要求要挟行为自身具有违法性,如敲诈者知道对方犯罪的事实,遂以向司法机关告发威胁而索取财物,即使举报合法,同样构成敲诈勒索。也就是说,要挟(即以恶害相通告)的法律性质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合法的内容,也可以是违法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是犯罪行为,“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必须达到非常害怕的程度,不能理解为一般的心理不适或者不快。单纯使对方产生困惑,或者无理纠缠的行为未必成立敲诈勒索犯罪。如拾得他人财物后告知对方,如果不给付一定酬劳就不返还财物,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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