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死亡一人上报程序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工地意外死亡一人上报程序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2-08 09:56; 浏览量:

一、

工地意外死亡一人上报程序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

  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快速将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二、有关部门接报后怎么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板备注:有关部门依照以上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