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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1-16 11:14; 浏览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精神鉴定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由所体现。
第九条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一)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二)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